蚌埠市要求,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要根据主要职责、机构级别、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数来核定,具体由市财政局设立“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台账”,用于管理登记市直机关编制内外的车辆配备、变更、报废等情况,并根据核定的车辆编制供给车辆公用经费、办理统一保险。
对于经核定的超编车辆,该市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使用的燃料、维修、保险等经费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
蚌埠市明确,该市直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对暂时车辆短缺的单位,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安排配备。对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但没有配车的市直单位,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安排无车补助。
此外,该市要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办法,同时对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