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含山县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县负责人使用的公务用车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各镇、县直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控制在20万元以内。公务用车装饰以实用、大方、节俭为原则,禁止豪华装饰,新车装饰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辆。这些都是《含山县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内容之一。
《实施细则》明确了含山县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编制核定、购置和处置程序、使用管理等问题,要求各单位在新购公务用车时,在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内,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得借机更换新车。同时严禁各单位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更换车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用车,车管部门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财政部门要停止保险、维修和使用等经费供给。
含山县还明确要求,对违反细则规定,配备使用、更换和处置公务用车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