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滁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办法》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编制核定、购置审批程序、处置审批程序、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市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20万元以内;市直机关单位公务用轿车,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办法》还根据各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务用车进行了核编。
在该文件执行过程中,《办法》鼓励单位不购车和车辆短编,对缺编的单位,财政每年补助2万元交通费;对现有超编、超标准小汽车由市行管局核发“临时编制卡”。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使用的燃料、维修、保险等经费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