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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2008-07-24 16:56:03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市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指轿车等小型车辆);配备特殊业务用的商务车、客车必须坚持适用节约原则,车辆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巢湖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 ...

“市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指轿车等小型车辆);配备特殊业务用的商务车、客车必须坚持适用节约原则,车辆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巢湖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7月21日记者采访相关部门,对细则进行解读。  

 购车标准严格控制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朱玉琴告诉记者,此次《细则》旨在保障正常工作需要的同时,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细则》规定,市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指轿车等小型车辆);配备特殊业务用的商务车、客车必须坚持适用节约原则,车辆不得进行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对超编、超标的公务用车,单位应主动上缴市财政局;未主动上缴的经核实后,除收缴超编、超标车辆外,还将停止该单位公务用车相关费用的供给。  

为鼓励单位少购车或不购车,《细则》规定,对编内不购车或少购车的单位,市财政每年按缺编数从高补助一定的交通费用。  

多措预防违规购车  

“针对部分机关、单位通过向下级机构借调车辆、使用收缴的赃车等情况,该《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从新车购买、燃油费保险费缴纳等方面加以严格控制。”朱玉琴说。  

《细则》规定,市直单位不管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还是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须向市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由市财政局对车辆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抵债给单位的车辆和公检法单位收缴的赃车,单位不得留用,一律交市财政,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拍卖或调剂使用;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禁止挂二级机构户头,杜绝二级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挂机关户头,严禁私车公挂。  

严禁公车私用  

“新规要求市直单位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费用核算制度,严禁公车私用。”朱玉琴说。《细则》规定,市直单位接受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车辆,单位应按照赠予组织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市直机关、单位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费用支出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同时《细则》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经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后,由使用单位履行报废审批手续,报废残值上缴市财政。对上缴或收回的可继续使用的公务用车,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调配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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